从肯定生命价值的立场出发,庄子一再突出养生、保身、全生对个体的意义。以人的社会行为而言,庄子要求人们在为善与为恶之间保持适当的度,而蕴含于其中的宗旨则是养生:“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养亲,可以尽年。”[3]“名”从属于外在的评价准则,对个体而言系身外之物;“刑”则既在社会法制的意义上表现为制裁的手段,又以个体的生命存在为否定的对象。按庄子之见,近名则累生,近刑则危身,一旦超越以上两端,则可使此身得到安顿。尽管“善”“恶”“名”“刑”本来涉及道德、法律领域,但在庄子的如上论述中,养生、保身却被置于较道德与法律义务更为优先的地位。换言之,不是伦理与法理,而是感性生命,构成了关切的首要对象。在庖丁解牛的寓言中,庖丁曾将其实践智慧概括为“技进于道”,而这一智慧最后又落实于养生,庄子借文惠君之口明确表达了这一点:“善哉!吾闻庖丁之言得养生焉。”[4]
生命存在首先与感性之“身”相联系,肯定生命价值,也相应地体现为对感性之“身”的关注。事实上,全生、养生、尽年所指向的,首先也是感性之“身”。《庄子·让王》篇曾以寓言的形式,记叙了魏人子华子与韩国之君昭僖侯的如下对话:“子华子曰:‘今使天下书铭于君之前,书之言曰:左手攫之则右手废,右手攫之则左手废,然而攫之者必有天下,君能攫之乎?’昭僖侯曰:‘寡人不攫也。’子华子曰:‘甚善。自是观之,两臂重于天下也,身亦重于两臂。’”[5]这里对“身”(包括肢体)与天下做了比较,天下虽大,但相对于“身”或肢体(两臂)而言,它又显得微不足道:对个体而言,后者具有更重要的价值意义。这一思路与前文“无以天下易生”的主张,显然前后相承。正是以“身”重于天下为前提,庄子将“治身”置于“治天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