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在民办学前教育治理中的角色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和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在学前教育服务供给中,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同时存在[32],所以通过政府、市场、社会多主体共同治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民办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也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多方的共同行动、共同治理,这既与政府能力有限有关,也是政府职能转变与改革、政府“瘦身”的应然要求。
首先,政府应“掌舵”。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在民办学前教育治理中并非三足鼎立,政府应该是“平等中的首席”,即发挥掌舵、主导作用。这是因为治理理论高估了市场与社会的作用,在现实的应用和实践中市场与社会治理的效果并不理想。因此英国政治理论家杰索普等提出了“元治理”(metagovernance)理论,特别强调政府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认为政府在国家、市场、社会三方主体中是负有协调责任的最主要主体,拥有权力和责任;强调政府在公共治理中为“同辈中的长者”,有特殊权力和主导地位,认为政府在公共治理体系中承担制度设计、远景提出和任务规划的主导者角色。[33]我国民办学前教育市场并非完全竞争市场,市场失灵现象突出,同时,公民社会发育迟缓、力量薄弱,因而政府应主导、治理民办学前教育。具体来说,政府应着力于制定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监管、推动师资队伍建设等。这是从民办学前教育自身发展的角度来看政府治理应承担的角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