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译自[澳]J.J.C.斯马特:《伦理学、信念与真理》,第6、7章,洛特里几和基冈保罗出版社,1984。王今一译,万俊人校。
[1] 本文中提到的页码为《伦理学、信念与真理》一书的页码。——编者著
[美]弗兰肯纳(William K.Frankena,1908—1994)
《伦理学》(1973)(节选)
《伦理学》(1973)(节选)
功利主义、公正和爱
(甲)我提出的义务理论
我曾试图说明,功利原则作为我们在道德上的是非的惟一基本标准,不论是按照行为功利主义,普遍功利主义或是规则功利主义的形式来应用它,都不能令人感到满意。我曾坚持,我们应该以一条公正原则来指导我们分配善(或利)与恶(或害)[1]。而这一原则将不依赖于任何最大限度地增进世界上善超过恶的余额的原则的。当然,也许我们还应该承认其他独立的原则,如像罗斯那样的义务论者所认为的遵守诺言的原则。下面,我将提出我认为从道德观点来看最满意的义务论。
前面所述是主张,我们也许应该承认两条基本的义务原则,即功利原则的某种公正原则。这样所形成的理论将是一种道义论,但它比大多数道义论更接近功利主义;我们也许可以把它叫做混合的义务论。这种理论认为,我们的一切更具体的义务规则,如遵守诺言的规则,以及关于我们在特殊情况中应该怎么办的一切判断,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这两条原则中引申出来。这种理论甚至坚持说,我们至少在通常情况下要参考我们通常将其和道德相联系的那种规则,来决定在特殊情况中什么是正当的或错误的,但又说,如何断定应采取哪种规则,要看哪些规则能最好地达到效用和公正两方面的要求(并非像规则功利主义那样,仅仅根据效用的要求)。这种观点仍面临如何衡量善与恶的数量的问题。而由于它承认了两条基本原则,因而也必然会面临两者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的问题。这就是说,按照这种观点,必须把这两条原则看作自明原则,而不是实际义务原则,而如果我们的上述论证是正确的话,它还必须承认公正原则可以优先于功利原则——至少在某种场合,虽然也许不是永远如此。然而它也许还不能提出任何一种公式,说明什么时候公正居于优先,什么时候不居于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