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广告法2015 年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
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应当依据事实, 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
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 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
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 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
商品或者服务;
( 二) 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
行为。
1994 年广告法2015 年广告法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
划和管理办法, 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