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12年联邦德国教师的平均工资为例,德国大学W3教授的年薪约为从业15年小学教师的1.17倍。由此可以推断,德国大学教授的平均工资要远高于社会的平均水平。另外,联邦各州可以在控制工资总量和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确定不同等级教师工资发放的基本框架原则。因此,各州还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远不如美国高校之间悬殊,如表9-6所示。
表9-6 2012年德国各州W型薪酬标准
3.日本教师薪酬制度
日本学校分为三种类型:国立学校、公立学校、私立学校。由国家和文部科学省创办的学校称为国立学校;由都道府县、市町村、地方共同团体创办的学校称为公立学校;由民间、学校法人、公司、个人创办的学校称为私立学校。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公立学校教师属于教育公务员,包括国立学校的校长(院长)、教员(教授、副教授、专职讲师、中小学正式教员和助理教员、卫生保健专职教员和助理教员)、部局长(大学副校长、系主任、附属研究所所长、附属图书馆馆长、附属医院院长)。[12]因此,日本国立学校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属于地方公务员,工资由《国家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等法律规定和保护。但自2004年国立大学法人化等改革后,教师标准工资改由各地政府根据各地法律自行规定,教师工资制度也进入更加多元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