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 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 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