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承认,对这个例子的充分说明需要比我这里所展开的更为详备的研究。它可能表明,我所说的绝对普遍性原则不再带有我想为它要求的确凿无疑的承诺。倘若如此,如果原则能保证它对承诺的接受,我对原则的陈述将需要一种弱化的限制——就下述而言的限制:一个非个别的普遍结论,尽管只在下述条件中:这个个别的普遍理论涵盖了如此大的人群,以至于说话者仅对他们发表判断就足够了,他不会再有在这个群体之外维护他的判断的想法。
我重复一下,我怀疑N国的领导是否想借助这样的普遍结论;如果确实想的话,他会这样引入和陈述:通过战争扩张疆域,征服者N国将迈出决定其福利的根本性的一步;N国应该采取类似的步骤,不管这对别国的福利有何影响。
被限制的原则使他在N国可以拒绝任何补充性的非个别的普遍结论。但必须记住,在N国反对其主张的那些人不会保持沉默。他们反对的理由不是说他违反了(被限制的)原则,而是原则之外的其他理由。因为这个原则,不管限制与否,与西季威克的原则一样,“都没有明确给出完整的指南”。
(九)
我相信,我的陈述足以表明,隐含的普遍性原则即使不被当作先验的和综合的原则,也可以得到说明。现在我来讨论它是否可以被貌似合理地看作——与一种略微修正的情感理论一致——先验的和分析的原则。价值判断的意义暗示了这个原则的意义本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