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她请来了东宫慈安太后。哭诉之时还表示:如果慈安不能出面杀了那一名护军,她就要自杀。这是很典型的一招借刀杀人——在暗巷里呼冤,博取同情之后,裹胁他人到大街之上杀人报仇,自己反而落得手脚干净。事成,则不徒泄了愤,还让“东边儿”担了担子;不成,起码讨了个极大的委屈人情。
慈安没有想那么深,但是杀一个按律执法的护军,则前所未闻,也不应该有。于是赶紧召来了刑部尚书兼南书房行走潘祖荫。慈安把慈禧的意思说了,也提出了附和西宫的建议:拟批斩立决。
潘祖荫熟悉律例,当然知道这样拟判是有问题的,因为无论如何,那护军所作所为,是在维护法律,维护法律者拟以大辟,天下法将如何糜烂?天下人将如何胆寒?然而他还另有一个自以为能够求其两全的想法——
按大清律例,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覆核。
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作“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对案情认定无疑义,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