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族用刑,皆极严急。夫余之法:“杀人者死。又没入其家为奴婢。盗一,责十二。男女淫,妇人妒,皆杀之。尤憎妒妇。既杀,复尸之国南山上,至腐烂。女家欲得,输牛马,乃与之。”句骊:“无牢狱,有罪,诸加评议,重者便杀之。没入妻子为奴婢。反逆者缚之于柱,艺而斩之,籍没其家。盗则偿十倍。”百济:“退军及杀人者皆斩。盗者流,其赃,两倍征之。妇犯奸,没入夫家为奴婢。”均失之于严酷。岂殷代刑法,本甚峻急欤?
其兵,性质强悍,长于步战。而其好寇钞与否,则视其所居之地而殊。史称夫余之人,“粗大强勇,而谨厚,不为寇钞;”而高句骊之人,则以“凶急,有气力,习战斗,好寇钞”闻;其地之肥瘠异也。东沃沮之人,“性质强勇,便持矛步战。”濊人亦“少寇盗,能步战。”盖诸国,皆处山险,车骑非所尚也。其械器亦颇修饬。如夫余“以弓、矢、刀、矛为兵,家家自有铠仗。”句骊别种小水貉,出好弓,谓之貉弓。濊人又能作矛,“长三丈。数人共持之。”已非浅演之群所能逮矣。
史称濊人“知种麻,养蚕,作绵布。晓候星宿。豫知年岁丰约。”则其进于耕农,为时已久。又称夫余“以员栅为城,有宫室、仓库、牢狱。”高句骊之俗,“节于饮食,而好修宫室。”则又非《孟子》所称“无城郭宫室”之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