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并没有一个专门的像英国一样的慈善委员会来监管组织的慈善资格。而政府机关正式审核的是组织的免税资格。香港的税务局(Revenue Department)为申请香港慈善组织免税资格的主管部门,根据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88条的规定授予有关组织免税的资格,获得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不仅可以享受自身免税,捐赠人也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税务局会在其网站维护一个免税组织的名单。不过,慈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被公开在税务局的免税清单里,因此税务局公开的免税组织名单并不是完整的。
如果要获得相应的免税地位,慈善组织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慈善组织必须纯粹为慈善用途而设立,一般来说,任何机构或信托团体如要成为慈善团体,必须纯粹是为法理上承认的慈善用途而设立。慈善团体的法律特质是参照过往法院的判决发展出来的。二是慈善宗旨的领域出自上述四类从判例法发展出来的救助贫困、促进教育、推广宗教及其他目的。三是慈善团体必须为公共利益而设立,除非一项用途是旨在使社会全部或相当大部分人士获得利益,否则该项用途不属于慈善性质。一般来说,一个基本上是为指定人士的利益而成立的团体,并非是慈善团体。不过,怎样才构成社会上相当大部分人士,实在难以明确界定,每个个案均须按其本身的情况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