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这两点考虑,湖南政府当局于1898年2月创设保卫局。此一机构的设置由署按察使黄遵宪为主导。黄氏以为,近代政治或湖南新政的关键有三事,一是教育,二是警察,三是裁判。而设立近代警察制度“为凡百新政之根柢,若根柢不立,则无奉行之人,而新政皆成空言。故首注意于是。”对于黄遵宪的主张,谭嗣同、唐才常等人深表赞同。谭氏也认为,近代警察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地方治安的优化,而且为近代“一切政事之起点,而治地方之大权”。基于这种认识,由湖南官、绅、商各界合办的湖南保卫局正式成立,其“意在官民合办,使诸绅议事,而官为行事”。保卫局设议事绅商十人,一切章程均由这些绅商议定,交省政当局批准后交付保卫局执行;如当局批复不可行者,应由议员再议;而政府当局拟办之事,亦应先交付保卫局议员讨论议定,然后再付诸执行。保卫局的财政收支及清理街道、雇募丁役等事,由绅商负责办理;而判断讼狱、缉捕盗贼、惩治罪犯等事务,则由官方负责处理。由此看来,保卫局既是类似于西方近代国家的警察局,但又带有很强的自治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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