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海洋的这些名词,你真的懂了吗
在有关海洋的介绍中,经常会看到诸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专有名词,这些名词是如何产生、它们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在海洋法中最早明确的概念是“领海”,它指的是“沿海国根据主权规定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包括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由该国行使主权”。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正式说法就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在20世纪之前,有关领海的称谓多种多样,如海水带、沿岸水、领水等。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最后议定书的草案中认定,“领海”一称在各种称谓中最为合适,此后的海洋法成文中都统一使用“领海”代指这一水域。
而与此相对应的领海制度及其概念的确立也有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早在中世纪,一些国家就已经对海洋的某些区域提出了权利主张,主要涉及的是航行范围。据考证,罗马教皇卜尼法斯八世(公元1235—1303年)在其诏书的第六卷中曾提出,“沿岸水域属于沿岸国家”。在他之后的意大利人巴托拉斯(公元1314—1357年)明确指出,意大利的君主对沿海100海里范围内的邻接岛屿享有主权,对岛屿之间的水域也拥有权利。到了17世纪,意大利法学家真利提斯在其著作《西班牙辩护论》中论述了一国对其沿岸水域享有管辖权的观点,他认为“沿岸水域是毗连海岸所属国领土的延续”,因其极具说服力的阐述,有关领海的初步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反映在国际法中。格劳秀斯起初坚持海洋是人类“共有物”的观点,但到1625年以后,他也承认“如果一个人有一支舰队,能够控制这一部分海面,那么这一部分海面就是属于一个人的”,这同样适用于国家,只要该国能控制其邻近海域,那么它就对这片海域拥有权力,这也成了以后建立领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