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巫术的团体。其中最重要的为图腾氏族,这是在万物有灵论精神的信仰最盛行的时代所产生的。
(四)村落团体与马尔克。此在经济上的意义颇为重要。
(五)政治的团体。此种团体保护村落的土地,因此对于居住在土地上的人有种种权力,还可以在军事上及司法裁判上要求人们履行义务,同时给予他们相应的权利,并让他们服徭役与缴纳赋税。
每个人有时还须面对下述关联:
(一)与庄园领主。若个人所经营的土地不属于自己所有时,即可能发生此种关系。
(二)个人所属的主人若在人格方面不能自由,而属于他人所有时,即有此关系。
每一个日耳曼的农民,以前都须依属于庄园领主、农奴领主及裁判领主。这类领主,对于农民的服役,有不同的要求权。由于领主可能是多人,也可能是一人,农业的发展遂因此形成种种不同的情形。在前一种情形下,因为领主们互相竞争,故对于农民的自由是有利的,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则使得农民趋于隶属关系。
二、家族共同体与氏族
现代普遍认为的家族共同体或家族都是小家庭,即双亲和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它是以合法且延续的一夫一妻制为根本的。这种小家庭的经济,其本身为消费经济,至少在名义上与生产组织不同。在家族共同体内部,一切财产的权利属于家长个人,但在妻子及子女的特别财产方面,其权利有所限制。血统关系由父方及母方来推算,但此种意义,除有时发生继承权的问题外,几乎无关紧要。古代意义上的氏族概念现在已不存在,仅可在旁系血统的继承权问题上略见其痕迹而已,即使在这一点上,也常常产生关于此项关系的起源及成立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