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继续谈到了同样的结果,但没有为这些主张提供任何类似的论证。[5]准确地说,我希望解释的是他的假定,即为了把某物作为自己的目的来加以接受,人们必须能够将成就该物自视为一种客观的善。
其他一些论证——诸如麦德林(Medlin)[6]和拜尔(Baier)[7]的论证——则指出,作为一种伦理学说,假如利己主义不仅支配人们自己的行动,而且支配人们的需求并鼓励其他人也这么做,或者说,人们有义务允许他们这么做,那么,利己主义就会导致一种前后不一的态度和行为。但是,如果这些反驳是正确的,它们就提出了一个更为根本而又未予以解答的问题:人们为什么应该接受一种普遍的行为原则,使自己欲望与他人对该原则的承诺相一致呢?为什么该判断应该是:假如你有任何理由要求另一个人这样做,他就在某些方面有理由这样行动呢?
还有一个更深的问题:为什么需要人们采用一般的行动原则——比如,除了我自己之外还适用于别人的那些原则?为什么人们不能把自己限制在接受个人行动原则的范围内?人们可能会把这种接受解释成为一种意向、某种比其他原则更为长远或更为一般的原则,但尽管如此,为什么所有的原则都只适合于人们自己的行为?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稍后将会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