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选长子,有的选幼子呢?这问题我们是无法加以概括地回答的。里弗斯曾说,有些地方幼子单独承继父母的房屋,这是因为其他较长的儿子们,结了婚就自立门户去了,剩下只有幼子和父母一起住,不必另筑新屋。[84]在开垦土地的地方,一个孩子长大了,要独立就得自己去垦一块土地。可是到最小一个孩子成年时,他的父母若是已经不能独立工作,他也可以不必再去垦新地了。土地不容易扩大的地方,父母若是一定倚靠土地谋生的,长成的儿子也只有在其他职业中去求出路了。可是到最幼的一个,却可以留在土地上,继承父母的余业。这些例子告诉我们,所谓幼子权并不是因为父母特别偏心于幼子,所以给他特权,而是发生在具体的情境中的。
长子权的确立很可能发生于需要经验和领袖才干的事业中。权力的继替中长子时常是有特权的。那是因为他所得到实习的机会最长,他曾在父亲所主持的秩序中作长期的参预,由他去代替父亲,可以不致发生脱节之虞。长子因为年龄的较长,在同胞中容易取得领导的地位,凡是需要维持同胞间合作的团体中,好像氏族等,长子的特权易于确立。我在这里不能列举一切发生幼子或长子权的情境,我所要提出的就是:凡是有这种规律的地方,我们必需在实际的情形中去解释为什么那一个儿子在继替过程中得到特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