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的社会共同善仅仅是和完全是世俗的利益和成就的总和,就像蜂群或蚁群的共同善——不是真正共同的,而是极权主义的——一样,那么为它牺牲一个人类个人生命就无疑是荒谬的。因此,将个体的个人(individual person)对世俗的共同体的从属推至极限的战争,同时证明了这一从属所预先假定的超世俗的含义和超社会的结局。另一方面,我们能够看到,正是由于它们的本性,极权主义的国家——它们正是以民族的名义吞噬人的生命的国家——本身就丧失了要求一个人为它们牺牲其生命的权力。[14]
简而言之,尽管个人本身是一个全体,但物质性的个体,或作为物质性个体的个人是一个部分。虽然,作为个人(person)或全体的个人(the person)要求世俗社会的共同善复归于它,甚至通过其对超越之整体的受命而超越世俗社会,然而,作为一个个体或部分的个人仍然次于和从属于整体,并且,他作为整体的一个器官,必须为共同的事业服务。
圣托马斯的两个相互补充和平衡的论述能将我们引向对这些概念的更深刻的洞察。“每个个体的个人(individual person),”圣托马斯写道,“作为整体的部分而与整个共同体相联系”[15]。从这一观点来看且在这一方面,那是因为:由于个人的某种特有状态,他是社会的一部分,所以个人在整体上参与和受命于社会的共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