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始终感觉爱同时是原——行为,通过它,一个在者离开自己(但仍然是这个有限的在者),以便作为意向性之在者(ens intentionale)分有并参与另一在者之在,使二者不会以任何方式成为彼此分离的实在部分。我们所谓之“认识”,始终以爱之原——行为(即这种存在关联)为前提:在者离开自身及其状态和已有的“意识内容”超越它们,从而根据可能性进入一种与世界的体验交触。我们所谓之“实在”和真实,首先以某一主体的正在实现的意愿之行为为前提,但这种意愿行为恰是一种先于意愿而出现并赋予意愿以方向和内涵的爱。所以,爱始终是激发认识和意愿的催醒女,是精神和理性之母。可是,这一个[爱][4],它参与万物,若无它的意愿则没有任何实在的能够是实在的,一切事物通过这爱以某种方式(在精神上)相互分有,相互团聚;这一个[爱],它曾经创造万物,万物则在适合于及指定给它们的界限之内共同趋向它,升向它:因这一个[爱]无所不爱,故也无所不知和无所不愿,这一个[爱]即是上帝——即作为一个宇宙和整体的世界之诸位格的中心。一切事物的目的和本质理念已经永恒地在此心中预先被爱和被思恋。
因此,爱的秩序是一种上帝秩序,而后者则是世界秩序之核心。人置身于这种世界秩序之中。他作为上帝最称职和最自由的仆人置身其中,只有以这种身份,人才可以同时称作创造之主。人属于爱之秩序,爱之秩序是人之本己的一部分,在此只须考虑爱的秩序的这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