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汪帆系通过与淘宝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经实名认证,取得系争网络店铺之经营权。服务协议内容经双方认可,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故汪帆与淘宝平台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现周洁在汪帆认可之情况下,与王兵、舞泡公司签署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实际上系将汪帆与淘宝平台间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王兵。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的,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现周洁虽有汪帆之认可但未征得淘宝平台同意,私自转让系争网络店铺,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王兵以合同约定内容为据,要求周洁等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转让费之主张,缺乏依据。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洁在汪帆认可情况下,将系争店铺让与王兵,现转让行为未生效,且店铺已被汪帆找回并实际控制,周洁理应就王兵因此而产生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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