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地方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鼓励捐资助学,控制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降低学校经济负担。支持企事业单位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允许个人办学的形式,成为民办教育理论研究的基础依据,同时加速了民办学校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律规定的各类学校”。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的文件《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个人依法办学可以进行试办”,标志着社会力量办学权正式确立。
在这一阶段,民办教育处于恢复萌芽时期,国家对民办教育采取的是默许态度,还未对我国民办教育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等做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