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释义】本条是关于投诉和举报违法行为的规定。
一、对违反本法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为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 本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为方便举报, 本法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 即无论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还是有关主管部门, 均应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 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 除传统的电话、信箱外, 还应包括电子邮件地址, 以进一步方便投诉、举报。对于如何处理投诉、举报, 本法考虑到涉及部门较多,投诉、举报的具体情况也较为复杂, 在本法中对具体程序作出规定较为困难, 因此对如何处理投诉举报作了原则性规定, 即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 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这里所说的处理包括多种方式, 应当根据投诉、举报的具体情况处理。例如, 若投诉、举报的问题较为简单,事实清楚, 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 予以解决;若问题较为复杂, 不能立即解决的, 可以先受理立案; 若投诉、举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不予受理; 若投诉、举报问题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 可以依法移交有权部门处理。但无论采取何种处理方式, 在处理后均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