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晓得,并不是说制定这种规则的人愚不可及,也不能说制定这种规则的人心怀恶意。上述两项规则在当初实施时都有充分的理由。但是,世易时移。技术在变,法规在变,环境在变。我经常把这些规则称为“组织的伤疤”。如果一条规则很恼人,这条规则实际上可能真的很欠考虑,你应该找出谁能够改变它。总有人可以改变它的,这种人定的规则又不是亘古不变的自然规律。
2002年,在安然、世通和泰科国际公司爆出灾难性丑闻后不久,《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被签署成为法律。众所周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具有强大的约束力:如果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故意提交虚假数据,他们将面临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和最高20年的监禁,这可不是闹着玩的。每一家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国际公司,以及任何为此类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每年,这些公司都必须聘请外部审计师来审计其财务状态并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师着眼于财务数据安全、管理变更以及数据备份,检查得相当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