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不合理
在其他很多国家,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进行保护、引导和监管。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业务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审核和双重监管,用以规范、监督和管理社会组织。一方面通过双重的准入门槛限制社会组织获得合法身份;另一方面通过不同政府部门分别负责的双重体制分散权力,从而分散因社会组织活动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5]如此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首先,由政府两个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会产生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两个部门之间,缺少法律或政策上明确规定的职责和管理范围,通常对社会组织起不到切实有效的管理作用。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后,便很少有能力再对这些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业务主管机关与社会组织存在一定的联系,所起到的监督作用便会大打折扣。其次,政府管理机关从分散政治风险的角度出发,势必会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使其处于有效管理的范围内,继而忽视了如何促进社会组织的长久发展。一方面使得大量的社会组织被拒绝合法登记;另一方面对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缺乏指引和帮助。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的法律规定,不利于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也使得政府监管不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难以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