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类型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不同
《民法通则》第135条至第137条共三个条文规定了具体的诉讼时效,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期间是2年。
2.但是下列时效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③延付或拒付租金,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请求支付存款本息,请求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以及请求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3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前两种债务关系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将使公众切身利益受到损害,而缴付出资请求权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就与公司资本充足原则相违背,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2)《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4)《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