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有组织犯罪集团”是一个较宽泛的概念,它包括了那些在一段时间内没有持续地吸纳成员的集团。但是,为了临时实施一项犯罪而随意吸纳成员的情况不属于此范围。同时,(集团)的宗旨也很重要:“有组织犯罪集团”要求这个集团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目的。
依现行判例,根据2006年第146号法律第4条而被作为加重情节的“跨国性”,可以兼容“为犯罪而结成集团”,只要有组织犯罪集团在一个以上国家从事违法活动。[9]
四、意大利刑法中“集团”构成要件之深化:“黑手党型集团”和“黑手党的政治选举交易”
谈到意大利法律中出现的“特殊利益集团”的构成要件,就必须要提及黑手党型集团。刑法典第416条之二中规定的这些构成要件,是1982年为了使规范手段在与黑手党的斗争中发挥更大效能而引入的。
根据刑法典第416条之二的规定,“参加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黑手党型集团的,处以七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对于发起、领导或者组织上述组织的人员,仅因此行为,处以九年至十四年有期徒刑。”第416条之二的第三款规定,“当参加集团的人利用集团关系的恐吓力量以及因实施犯罪而产生的从属和互隐条件,以便直接或间接地实现对经济活动许可、批准、承包和公共服务的经营或控制,以使自己或其他人取得不正当利益或好处,阻止或妨碍自由行使表决权,或者在选举中为自己或其他人争取选票时,该集团为黑手党型集团。”[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