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 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 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 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一、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信息的表示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一般情况下, 法律并不要求广告必须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 以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信息作出表示。
但是, 一旦广告主特意在广告中就上述信息作出表示, 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者, 从而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策,则其表述的信息必须准确、清楚、明白, 避免误导消费者。所谓准确、清楚、明白, 一是要实事求是, 客观、明确地作出表述, 不能含混不清; 二是要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 不致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