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由实践不就是要求某种程度的解放吗?
答:是的,绝对是的。正是由此才应该引入统治的概念。我试图进行的分析从根本上是建基于权力关系之上的。通过这我想指某种不同于统治状态的东西。在人类关系之中,权力关系的范围极其广泛。然而,这并不是说政治权力到处存在,而是说,在人类的关系之中,总是存在着权力关系。它们在个人之间,在家庭之中,在教育关系之中,以及在政治团体之中起作用。对权力关系的这种分析构成了一个极其复杂的场域,它有时遇到可以称之为统治状态或统治事实的东西。在这种统治状态中,权力关系不是变动的,不是让不同的参与者有改变这种状态的策略,而是固定的和不变的。当个人或社会团体运用经济的、政治的或军事的手段封滞了权力关系场域,使其成为不变的和固定的,并且不允许任何可逆的活动时,人们就面对着可以称之为统治状态的东西。确实,在这样的状态中,自由实践是不存在的,或者只是片面地或极其有限地存在着。因此,我首先同意你的看法:解放有时是自由实践的历史或政治条件。在性的例子中,可以肯定的是,应该有某种与男性权力有关的解放,应该从既涉及异性恋,又涉及同性恋的压制性的道德之中解放出来,然而这种解放并不导致一种幸福的、充满着性的存在,而在这个存在那里,主体可以达至一种完全的和满足的关系。解放开启的是一种新的权力关系场,一种由自由实践所控制的权力关系场。